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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土工程中的地下水勘察

时间:2021-10-16浏览量:376

一、地下水的勘察要求

1.岩土工程勘察应根据工程要求,通过搜集资料和勘察工作,掌握下列水文地质条件:

(1)地下水的类型和赋存状态;

(2)主要含水层的分布规律;

(3)区域性气候资料,如年降水量、蒸发量及其变化和对地下水位的影响;

(4)地下水的补给排泄条件、地表水与地下水的补排关系及其对地下水位的影响;

(5)勘察时的地下水位、历史最高地下水位、近3~5年最高地下水位、水位变化趋势和主要影响因素;

(6)是否存在对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污染源及其可能的污染程度。

2.对缺乏常年地下水位监测资料的地区,在高层建筑或重大工程的初步勘察时,宜设置长期观测孔,对有关层位的地下水进行长期观测。

3.对高层建筑或重大工程,当水文地质条件对地基评价、基础抗浮和工程降水有重大影响时,宜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

二、专门水文地质勘察

1.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应符合下列要求:

(1)查明含水层和隔水层的埋藏条件,地下水类型、流向、水位及其变化幅度,当场地有多层对工程有影响的地下水时,应分层量测地下水位,并查明互相之间的补给关系;

(2)查明场地地质条件对地下水赋存和渗流状态的影响;必要时应设置观测孔,或在不同深度处埋设孔隙水压力计,量测压力水头随深度的变化;

(3)通过现场试验,测定地层渗透系数等水文地质参数。

2.水试样的采取和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试样应能代表天然条件下的客观水质情况;采集钻孔、观测孔、民井和观测井、探井(坑)中刚从含水层进来的新鲜水。泉水应在泉口处取样;

(2)水试样的采取和试验项目应符合本章第三节的规定;

(3)水试样应及时试验,清洁水放置时间不宜超过72小时,稍受污染的水不宜超过48小时,受污染的水不宜超过12小时。

3.水试样采集的一般要求

①取水容器一般为塑料瓶或带磨口玻璃塞的玻璃瓶。且取样前必须用蒸馏水清洗干净。取样时先用所取的水冲洗瓶塞和容器三次,然后将样缓慢注入容器。且其顶部应留出10~20mm空间。瓶口应采用石蜡封口,并做好采样记录,贴好水试样标签,填写送样清单,尽快送试验室进行检验。

②取不稳定成分的水试样时,如当水中含有游离CO2时,应及时加入稳定剂,并严防杂物混入。具体见表5-1。

③水试样送检过程中,应采取防冻及防爆晒措施,且存放期限不得超过水试样最大保存期限。

④水试样采集数量:简分析一般取水量为500~1000mm,全分析为2000~30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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