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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基坑工程第三方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1-07-02浏览量:603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0年10月19日以佛建质〔2010〕7号 发布 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我市深基坑工程的监测管理,确保建筑基坑安全和保护基坑周边环境,有效防止深基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等有关法规、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项目,其深基坑工程施工过程由第三方监测单位实施专业监测管理。第三方监测单位由建设单位负责委托,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本办法所指的深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程。 三、深基坑工程第三方监测单位应按照工程“信息化设计、信息化施工”的原则,准确、及时、全面地提供深基坑工程自身结构稳定及周边环境变形的监测数据和分析报告。 四、第三方监测单位、人员及设备管理要点第三方监测单位应为具备建筑测量CMA计量认证资格并具有独立法人的监测单位,且不得与其所负责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深基坑安全等级为一级时,第三方监测单位还应当具有岩土工程资质或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第三方监测单位人员、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技术、管理和监测人员,应是本单位已签订劳动合同并购买社保的在职员工。 (二)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土木工程或岩土工程高级职称并具有从事建设工程监测工作5年以上的经历;监测技术人员应具备省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建筑变形测量培训合格证;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中级或以上职称并具备从事建设工程监测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 (三)主要监测仪器、设备应满足《建筑变形测量规范》、《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等有关规范规定的监测范围和精度要求,并定期经具备CMA计量认证资格的机构实施检定和标定。符合上述条件的第三方监测单位,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文确认,并上网公布。 五、第三方监测管理要点(一)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备资格的第三方监测单位,对其深基坑工程实施第三方监测,并签订监测委托合同。 (二)承担监测任务的监测单位必须制定该工程的深基坑监测方案,深基坑监测方案应按照基坑设计文件、《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等有关要求制定,并满足基坑施工的实际需要。按规范要求应组织专家论证的监测方案,必须通过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 (三)监测方案应提交工程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组织该项目基坑支护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共同论证审定,并报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备案。有可能危及市政道路、地下管线、人防工程的,必须与市政道路、人防等部门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基坑支护的施工单位对监测单位实施监测工作应予以配合。(四)基坑监测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监测方案及相关规范的要求进行监测。当基坑开挖深度增大或发现变形发展较大时,必须加大监测频率;当变形急剧发展或出现破坏预兆时,必须对变形连续监测。当遇到台风暴雨季节及地下水位涨落时,监测单位应加大对基坑和周围环境的沉降、变形、地下水位变化等观测的频率,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向有关单位报告。 (五)施工前,建设单位必须会同监理、施工及监测单位对邻近建(构)筑物的现状进行详细调查并记录拍照。对可能发生争议的基坑四邻,建设单位应该预先委托房屋鉴定机构和公证部门进行鉴定和公证,施工期间应按照相关规范的要求在现有建(构)筑物上设置足够的监测点。 (六)深基坑监测的起止时间应按设计要求确定,一般从基坑开挖前开始,至土方回填完成后(或停止降水之后)结束。因基坑施工造成周边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变形的,相应的监测工作应适当延长。 六、监测报告的要求(一)深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第三方监测单位对工程自身结构稳定及周边相关环境变形的动态监测结果,必须及时作出分析,并按监测方案及相关规范的要求出具监测报告。 (二)深基坑工程监测报告,必须包括监测项目和各测点的平面和立面布置图、采用的仪器设备和监测方法、允许值、报警值、数据分析、变形—时间曲线以及监测结果评述等内容。 (三)监测数据接近或超过报警值时,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及时向该项目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基坑支护设计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报告,先口头报告,再提交书面报告。 (四)监测报告必须加盖第三方监测单位公章,经监测人、监测项目负责人、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分别签字确认,同时向该项目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基坑支护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提交。 (五)监测单位应对其监测的数据负责,并保证监测资料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监测单位应承担因提供的监测数据不全、不及时或不准确而造成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 七、在实施深基坑工程第三方监测的同时,施工单位应同时建立自己独立的监测体系。监测频率应满足基坑施工方案及有关规范的要求,同时应及时与第三方监测数据进行比对。 八、对于深基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手续时,应提交与该工程有关的如下资料(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一)与第三方监测单位签订的深基坑工程监测委托合同。 (二)经审核确认的深基坑监测方案。(三)监测人员、监测项目负责人的建筑变形测量培训合格证或工程测量专业职称证书。 (四)施工单位应建立自己独立监测体系的相关资料。九、深基坑工程的专业监测,除应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T8)等国家、省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以及我市有关管理规定。 十、本办法由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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